淄博老字号的申报注意事项:
第二章 示范条件
第六条 淄博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淄博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
(二)依法拥有与淄博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淄博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部署安排: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淄博老字号名录。
第九条 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资料初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研究论证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已认定区县老字号的,优先推荐区县老字号企业。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评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和淄博市老字号企业协会共同成立淄博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服务贸易科,负责淄博老字号企业的认定评审工作。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按照不超过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淄博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市商务局在商务局网站对拟认定的淄博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复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认定评审委”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审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认定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出决定,认定为淄博老字号。淄博市内已经被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品牌持有人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淄博老字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十五条 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档案资料均由市商务局负责管理,并按档案制度规范整理,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核发牌匾:对通过认定的淄博老字号,由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淄博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淄博老字号牌匾。
第十七条 淄博老字号标识的知识产权属市商务局,淄博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淄博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使用淄博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十八条 淄博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